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17號聲請人 沈棱 律師相對人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9年8月25日起展延至民國100年2月2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25日就任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9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公司尚未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7年2月25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82號、98年度司字42號、98年度司字第225號、99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9年8月24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100年2月24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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