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88號上訴人本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98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