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880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崔台生 )、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請求之新台幣(下同)14,500,000元票款請求權與67,500元之借款請求權係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關係,聲請費用應各別計算)
二、按借款債權須自清償期屆至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借據影本並未記載到期日,無從起算利息,請表明借款之到期日(清償期)究係何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