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家倫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請注意:係「粉紅色」之信用報告,而非「淺綠色」)、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⒉聲請人前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時(103年度
消債更字第96號),名下有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市○○路○○○巷○號3樓之1建物,其嗣後處分之時間、原因、對象、金額為何?係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或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⒊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
、工作性質、職稱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及每月平均收入金額若干元?並提出民國106年10月迄今之收入證明。
⒋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⒌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父親 魏娘添
母親 魏鍾茶妹 、女兒 魏妙金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 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提出聲請人之父母之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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