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健豪因違反商標法,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偵字第33122號、第331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3122號、第33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VIAGRA」、「Pfizer」商標權之仿冒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藥品照片、商標註冊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
7年9月17日FDA研字第107002922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0日外觀鑑定聲明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威而鋼│1500粒│107年度偵字第33122號││││││├──┼─────┼────┼───────────┤│2│仿冒威而鋼│1500粒│107年度偵字第33123號│├──┼─────┼────┤││3│仿冒威而鋼│1500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