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被 告 德樂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貴妹
訴訟代理人 游家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