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勞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被   告 德樂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貴妹
  訴訟代理人  游家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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