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89號
原 告 陳全興
陳忠燦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伊君
被 告 劉炳丁
劉智學
劉智燕
王蘭芬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智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三七二地號土地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之申報地價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