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且涉犯多件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