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丙○○
丁○○被告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2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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