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甲○○
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郭貴春 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零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零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