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738號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余滄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代理人或委任狀(原聲請狀中兩者不一致)。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