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25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十一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附表:95年度票字第1325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001│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月7日│93年1月7日│TH0000000│├──┼──────┼────────┼──────┼──────┼─────┤│002│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2月7日│93年2月7日│TH0000000│├──┼──────┼────────┼──────┼──────┼─────┤│003│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3月7日│93年3月7日│TH0000000│├──┼──────┼────────┼──────┼──────┼─────┤│004│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4月7日│93年4月7日│TH0000000│├──┼──────┼────────┼──────┼──────┼─────┤│005│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5月7日│93年5月7日│TH0000000│├──┼──────┼────────┼──────┼──────┼─────┤│006│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6月7日│93年6月7日│TH0000000│├──┼──────┼────────┼──────┼──────┼─────┤│007│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7月7日│93年7月7日│TH0000000│├──┼──────┼────────┼──────┼──────┼─────┤│008│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8月7日│93年8月7日│TH0000000│├──┼──────┼────────┼──────┼──────┼─────┤│009│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9月7日│93年9月7日│TH0000000│├──┼──────┼────────┼──────┼──────┼─────┤│010│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0月7日│93年10月7日│TH0000000│├──┼──────┼────────┼──────┼──────┼─────┤│011│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1月7日│93年11月7日│TH0000000│├──┼──────┼────────┼──────┼──────┼─────┤│012│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2月7日│93年12月7日│TH0000000│├──┼──────┼────────┼──────┼──────┼─────┤│013│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月7日│93年1月7日│TH0000000│├──┼──────┼────────┼──────┼──────┼─────┤│014│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2月7日│93年2月7日│TH0000000│├──┼──────┼────────┼──────┼──────┼─────┤│015│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3月7日│93年3月7日│TH0000000│├──┼──────┼────────┼──────┼──────┼─────┤│016│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4月7日│93年4月7日│TH0000000│├──┼──────┼────────┼──────┼──────┼─────┤│017│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5月7日│93年5月7日│TH0000000│├──┼──────┼────────┼──────┼──────┼─────┤│018│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6月7日│93年6月7日│TH0000000│├──┼──────┼────────┼──────┼──────┼─────┤│019│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7月7日│93年7月7日│TH0000000│├──┼──────┼────────┼──────┼──────┼─────┤│020│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8月7日│93年8月7日│TH0000000│├──┼──────┼────────┼──────┼──────┼─────┤│021│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9月7日│93年9月7日│TH0000000│├──┼──────┼────────┼──────┼──────┼─────┤│022│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9月7日│93年9月7日│TH0000000│├──┼──────┼────────┼──────┼──────┼─────┤│023│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0月7日│93年10月7日│TH0000000│├──┼──────┼────────┼──────┼──────┼─────┤│024│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1月7日│93年11月7日│TH0000000│├──┼──────┼────────┼──────┼──────┼─────┤│025│91年10月10日│1,000元│93年12月7日│93年12月7日│TH0000000│├──┼──────┼────────┼──────┼──────┼─────┤│026│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1月7日│94年1月7日│TH0000000│├──┼──────┼────────┼──────┼──────┼─────┤│027│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2月7日│94年2月7日│TH0000000│├──┼──────┼────────┼──────┼──────┼─────┤│028│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3月7日│94年3月7日│TH0000000│├──┼──────┼────────┼──────┼──────┼─────┤│029│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4月7日│94年4月7日│TH0000000│├──┼──────┼────────┼──────┼──────┼─────┤│030│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5月7日│94年5月7日│TH0000000│├──┼──────┼────────┼──────┼──────┼─────┤│031│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6月7日│94年6月7日│TH0000000│├──┼──────┼────────┼──────┼──────┼─────┤│032│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7月7日│94年7月7日│TH0000000│├──┼──────┼────────┼──────┼──────┼─────┤│033│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8月7日│94年8月7日│TH0000000│├──┼──────┼────────┼──────┼──────┼─────┤│034│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9月7日│94年9月7日│TH0000000│├──┼──────┼────────┼──────┼──────┼─────┤│035│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10月7日│94年10月7日│TH0000000│├──┼──────┼────────┼──────┼──────┼─────┤│036│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11月7日│94年11月7日│TH0000000│├──┼──────┼────────┼──────┼──────┼─────┤│037│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11月7日│94年11月7日│TH0000000│├──┼──────┼────────┼──────┼──────┼─────┤│038│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12月7日│94年12月7日│TH0000000│├──┼──────┼────────┼──────┼──────┼─────┤│039│91年10月10日│1,000元│94年12月7日│94年12月7日│TH0000000│├──┼──────┼────────┼──────┼──────┼─────┤│040│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1月7日│95年1月7日│TH0000000│├──┼──────┼────────┼──────┼──────┼─────┤│041│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2月7日│95年2月7日│TH0000000│├──┼──────┼────────┼──────┼──────┼─────┤│042│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3月7日│95年3月7日│TH0000000│├──┼──────┼────────┼──────┼──────┼─────┤│043│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4月7日│95年4月7日│TH0000000│├──┼──────┼────────┼──────┼──────┼─────┤│044│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5月7日│95年5月7日│TH0000000│├──┼──────┼────────┼──────┼──────┼─────┤│045│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6月7日│95年6月7日│TH0000000│├──┼──────┼────────┼──────┼──────┼─────┤│046│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7月7日│95年7月7日│TH0000000│├──┼──────┼────────┼──────┼──────┼─────┤│047│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8月7日│95年8月7日│TH0000000│├──┼──────┼────────┼──────┼──────┼─────┤│048│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9月7日│95年9月7日│TH0000000│├──┼──────┼────────┼──────┼──────┼─────┤│049│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10月7日│95年10月7日│TH0000000│├──┼──────┼────────┼──────┼──────┼─────┤│050│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11月7日│95年11月7日│TH0000000│├──┼──────┼────────┼──────┼──────┼─────┤│051│91年10月10日│1,000元│95年12月7日│95年12月7日│TH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