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周 昱篁
被   告  李秋槥
兼訴訟代理  楊家勝
人           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4,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秋槥於民國106年9月1日,邀同被告楊家
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4,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期限屆
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利息自期限屆滿時起算,週年利率15
%。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而被告楊家勝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兼訴訟代理人楊家勝則以: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因被告經濟有困難所以無法還款
。被告願以每月二千元至三千元分期償還原告。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互
核相符。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3,860元,由被告連帶
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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