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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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麗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