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 陳鳳秋 相對人 莊盛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黃鳳紀 (即原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 吳冠霆 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9月20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下稱系爭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吳冠霆於104年6月間,向相對人借款2,000萬元;於104年10月15日借款750萬元;於105年9月14日借款800萬元,分別約定於104年9月14日、105年3月15日、108年11月5日清償(下稱系爭借款)。詎吳冠霆於系爭借款屆期全部未能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債務3,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而黃鳳紀雖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抗告人與吳冠霆,惟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借據、本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原審經形式上審查後,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人未附抗告理由,僅聲明原裁定廢棄,發回原裁定法院更為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㈠、黃鳳紀為擔保其與吳冠霆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於104年10月21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並經依法登記在案,登記之擔保債權最高限額為2,40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票據、墊款、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契約應收或應付款項、土地可轉換效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9月20日,且吳冠霆於104年6月間至105年9月14日期間,陸續向相對人借款共3,500萬元,系爭借款並均已屆清償期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本票為憑。又相對人表示其就系爭借款仍未受清償,而吳冠霆對借款債務屆期仍未清償一節,於原審通知其表示意見後,並未予爭執,堪認系爭抵押權確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另黃鳳紀雖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及吳冠霆,然依民法第867條規定,相對人之系爭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則原審就相對人所提前揭證據為形式上審查,認相對人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已具備,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核無違誤。
㈡、至於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主張否認相對人所提借據及本票之真正,而爭執相對人對吳冠霆之借款債權,然揆諸前揭說明,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縱抗告人之主張屬實,惟此乃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解決之,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
㈢、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附理由,僅表明廢棄原裁定,本院自無從審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趙德韻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土地坐落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臺北市中正區河堤五540104陳鳳秋3/5吳冠霆2/5臺北市中正區河堤五540-18陳鳳秋3/5吳冠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