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兵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告 邱蘭筑 上列原告因兵役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國防部98年決字第0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於100年11月16日提出訴狀追加被告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陸軍專科學校國軍北投醫院,核其訴狀未表明追加被告陸軍專科學校、國軍北投醫院之代表人、機關地址,以及對上開追加被告之訴之聲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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