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 霍俊達
陳俞帆 張琇涵 吳家瑢 郭麗涓 張玉娟 陳玟 諭 張耀君 陳秀卿 張齊祐 張馨茹 卓容菁 黃龍韞 古秀賢 王仲平 謝秋蓉 蔡雯惠 黃文理 鄧盛裕 鄧帆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輔助參加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武雄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應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於民國99年9月14日以新竹縣竹北市○○○段39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嗣經被告認定系爭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不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簡稱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乃以100年3月3日府農輔字第1000027437號函否准申請。
原告提起訴願,經農委會以100年6月13日農訴字第1000120072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既認系爭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與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公布事項不符,而否准原告之申請,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本件系爭土地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是否合法、系爭土地與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公布事項是否不符等問題,尚待釐清,茲據農委會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命農委會輔助被告而為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