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8號原告 葛柔昕 被告 陳暖暖
葛宗龍 葛芳如 葛冠汝 張葛美足 葛坤淋 張宥勝
張吻藝 張立杭 張維任 葛芊惠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暖暖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㈠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係訴請被告葛宗龍應將「系爭800、802-1地號土地因其設定抵押權担保自己債務,而使上揭屬於繼承人全部共有土地遭強制執行拍賣,被告葛宗龍因此受有債務清償之利益476650元」,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參見本院卷131頁),其聲明第一項請求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本院卷第131頁),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76650元。㈡原告第二項聲明係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葛紀罔市 之遺產,該遺產總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發還款0000000元+葛宗龍應返還款476650元+系爭799地號公告現值0000000元+系爭801地號公告現值0000000元=0000000元),原告可獲分割遺產利益依其應繼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41597元(計算式:0000000×1/24=341597)。㈢上開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818247元,應繳納裁判費8920元,原告業已繳納3750元,尚應補繳51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1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