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詩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
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