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95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