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33號
原   告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達
訴訟代理人  簡銘鋒
被   告  王瑞琨
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
五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
提出耕讀園社區各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歷次之會議紀錄,如係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作成之決議,並請提出該會議紀
錄依同條2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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