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
原 告 顏崇漢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李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許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
原 告 顏崇漢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李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