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原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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