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鄭宥泉
相 對 人  鄭述華
代 理 人  薛進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宥泉等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貳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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