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鄭宥泉
相 對 人 鄭述華
代 理 人 薛進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宥泉等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貳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