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九0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