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二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原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原名 許坤柏 )邀同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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