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宸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民國106年9月29日
106年度新小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
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亦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22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1
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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