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吳文琪
被   告  游象溪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對被告提起返還不當
得利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99
年2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
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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