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 陳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000-0│1│872│├──┼────────────┼────────┼───┼──┤│002│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3│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92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