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李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0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