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清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清源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1年6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蕭清源因毒品案件:⑴、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以98年訴字第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⑴、⑵判決等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11日以98年度易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⑷、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
1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⑸、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⑶、⑷、⑸判決等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與前開⑴、⑵合併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上開⑸之判決係於98年12月18日經本院判決,99年1月18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98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8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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