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四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應更正:「...詎竟意圖不法之利益,未經匯通銀行四維分行之同意,即擅自將該車自約定停放處所遷移至高雄市○○○路某住處使用,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匯通銀行四維分行」等部分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又經被告甲○○之自白,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