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07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0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07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代表人 周錫瑋
送達代收人丙○○橋市○○路○段○○○號25樓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地方政府濫用弱勢民眾的社會福利預算,明顯違反法律應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等語,為其論據。惟本院經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吳慧娟法官林金本法官黃合文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彰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