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一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八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申請人簽名欄、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之立書人暨領取人欄內之偽造「丙○○」之署名各壹枚;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立約人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上之本人簽名欄,偽造「丙○○」之署名各壹枚;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欄,偽造「丙○○」之署名各壹枚、偽造「丙○○」之印章壹枚、偽造之「丙○○」國民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恐嚇取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五七號及第二六九九號、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0八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一年、六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後,經移送執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以行使偽造之國民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財力證明資料,復持前揭財力證明文件並偽填現金卡申請文件之方式,致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現金卡及密碼,嗣將申請之現金卡持往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內操作,並輸入發卡銀行交付之密碼,偽以申請名義人身分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發卡銀行因此陷於錯誤,誤認係該申請名義人操作領取,遂由自動付款設備給付現金之方式詐取財物。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甲○○先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在高雄市中山體育場處,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並提供自己之照片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由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不詳時、地偽造「丙○○」名義之國民並於不詳時、地,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丙○○」之印章一枚,另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偽以「丙○○」之代理人「 廖明笙 」名義,持前揭偽造「丙○○」印章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詢申請書上偽造「丙○○」印文一枚、委託書本人簽名欄偽造丙○○署名及印文各一枚,分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高雄市新興區戶政及地政事務所申請丙○○之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丙○○」國民國民身分證及前揭丙○○之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個人全部土地登記簿謄本,連續於:
㈠九十年十月七日,在高雄市○○區○○路○○○號鉅德投資有限公司門口處,以
「丙○○」名義填寫客戶基本資料表,並於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丙○○」之署名一枚,用以申請核發臺新銀行YouBe金融卡,致臺新銀行大順分行銀行行員 蘇琡雅 陷於錯誤,核發YouBe金融卡一張予甲○○收受,並由甲○○於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之立書人暨領取人欄內偽造「丙○○」名義之署名一枚,足生損害於丙○○、臺新銀行。嗣甲○○持前揭金融卡前往某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現金十二萬元花用殆盡。
㈡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某時,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下稱
萬泰銀行)設於高雄市○○區○○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菜公郵局前之現今卡推廣處,申辦George&Mary現金卡,並在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立約人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上之本人簽名欄,偽造「丙○○」之署名各一枚(共計三枚),致萬泰銀行雇員 鄭惠香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四時一分核發George&Mary現金卡一張予甲○○收受,並由甲○○於萬泰銀行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之本人簽名欄,偽造「丙○○」之署名一枚,足生損害於丙○○、萬泰銀行。嗣甲○○於持前揭現金卡前往某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現金六萬元花用殆盡。
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至設於高雄市○○區○○○路○○○號「泛亞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下稱泛亞銀行)申辦魔力現金卡,並在魔力現金卡申請書、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欄,偽造「丙○○」之署名各一枚,偽以表示「丙○○」同意申請暨領用現金卡之私文書。嗣因泛亞銀行承辦人員朱珍香察覺甲○○所持前開國民能得逞。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丙○○、戶政及地政機關、稅捐機關對於臺新銀行、萬泰銀行、泛亞銀行對授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並致令臺新銀行、萬泰銀行分別受有十二萬元及六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琡雅、鄭惠香、朱珍香於警詢中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高市新戶一字第0九三000四0五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財高國稅新服字第0九三00二0四九七號函附之丙○○查調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書及委託書正本各一紙;又扣案之「丙○○」國民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鑑定分析表各一紙(參見本院卷宗)附卷可參;此外,復有臺新銀行YouBe金融卡、萬泰銀行George&Mary現金卡各一張、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各一紙、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各一紙、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及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各一紙、貼有甲○○照片之偽造「丙○○」國民身分證一枚、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紙、丙○○個人全部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十一張(參見警卷)附卷可參,核屬相符,被告上揭自白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三、另查:㈠按國民
書。本案被告就偽造「丙○○」名義填寫①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②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③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及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各一紙並持之以行使,係犯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行使偽造「丙○○」國民新銀行、萬泰銀行分別詐得YouBe金融卡、萬泰銀行George&Mary現金卡各一張,係犯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行使臺新銀行、萬泰銀行之YouBe金融卡、萬泰銀行George&Mary現金卡由自動付款設備提取現金,係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現金)既遂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國民
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詐欺取財(現金卡及金融卡)既遂、未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現金)既遂罪。被告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開各該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丙○○」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於①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②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③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及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偽造「 林志隆 」署名,為偽造私文書行為,而於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與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連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既遂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涉犯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既遂部分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此與本案已起訴論罪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另查,被告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恐嚇取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五七號及第二六九九號、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0八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一年、六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後,經移送執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考,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竟因貪圖小利,行使偽造國民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②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③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及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偽造「丙○○」署名,使臺新銀行、萬泰銀行陷於錯誤核發金融卡或現金卡予被告使用,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及戶政主管機關對國民,徒增被害人丙○○無謂之困擾,亦使發卡銀行蒙受損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犯罪所得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扣案偽造「丙○○」國民且係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在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及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偽造「丙○○」署名,亦因行使而交付上揭各銀行,分別屬各該銀行所有,而非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惟被告於①臺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申請人簽名欄、YouBe預備金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之立書人暨領取人欄內各偽造「丙○○」之署名一枚(共計二枚);②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立約人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上之本人簽名欄,偽造「丙○○」之署名各一枚(共計三枚);③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魔力現金卡代償撥款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欄,偽造「丙○○」之署名各一枚(共計二枚),其上偽造「丙○○」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丙○○」之印章一枚雖未扣案,且經被告丟棄,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仍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中華電信公司如意卡(序號:KKS034D—036034)、和信電訊公司(序號:88—0004—0162—2797)、臺灣大哥大公司(序號:030202—0000000)、遠傳電訊公司易付卡(序號:011—4134—0011—1132)、亞太行動寬頻電信公司(序號:00000000)之SIM卡各一張,合計五張及記事本四本,僅係供聯絡之用,而與本件犯罪無關;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高雄市新興區戶政及地政事務所申請丙○○之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簿謄本,業經被告交付予前揭各銀行已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自均無庸為沒收之宣告;又偽造「丙○○」之國民府」印文,因該偽造國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