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字第114號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許郁絜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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