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成
輔 佐 人 劉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水成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水成因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智能亦退化至中度智能障礙
程度,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已顯
著降低。於民國102年2月3日8時45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北
港大橋西引道旁,見 楊嘉興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停放該處,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
該小貨車上之楊嘉興所有石斑魚1隻,為楊嘉興當場逮捕,
適警方路過該處,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被告陳水成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楊嘉興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㈣現場照片4張。
㈤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紙。
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有其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改,於本案見被害人楊嘉興所有之自
小貨車上載有魚貨,竟心生歹念,徒手竊取之,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惟念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識行為違
法及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已顯著降低,所用手段尚平和
,據被害人於警詢時表示遭竊石斑魚價值僅約新臺幣280元
,且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被害人
所受損害尚輕微,且於警詢及本院開庭調查時均表示不要追
究,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教育程度僅國小畢業,智識程
度不高,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基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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