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莊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瑞盛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彰化縣○○鄉○○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及平面圖影
  本。
二、前開房屋有無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若
  有,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若無,則應查報該房屋坐落何筆
  地號土地上?並提出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前開房屋前、後、左、右及屋內之彩色照片。
四、前開房屋之構造材質?層次?面積?
五、前開房屋大略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方式查報)?
六、被告是否仍繼續使用前開房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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