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7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減刑後於97年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98年6月9日20時許之夜間,至屏東縣○○鎮○○路○○號,見 陳冠行 所居住位於該址之住宅大門未上鎖,認有機可趁,遂擅自由大門進入該住宅而侵入之,並在該住宅內徒手竊取陳冠行所有置於房間內之行動電話1支(NOKIA牌,3110C型),得手後即推由不知情之 潘志柏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21時20分許,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電信業者 陳榮俊 ,嗣經警至陳榮俊處執行查贓專案而循線查獲。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9月4日7時,至屏東縣○○鎮○○街○○號拜訪友人 彭正賢 ,見彭正賢上樓而無人在旁,認有機可趁,遂在該住宅1樓客廳徒手竊取彭正賢之父 彭如海 所有置於電視櫃上之12生肖金飾6座,得手後即推由不知情之 盧哲庸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持竊得之金飾至由不知情之陳章浩經營之金星銀樓、由不知情之 陳基銘 任職之全城銀樓、由不知情之 戴仲得 經營之 伯奇 銀樓出售,共得款34,851元,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潮州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冠行、彭如海、證人潘志柏、陳榮俊、盧哲庸、陳章浩、陳基銘、戴仲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相符,並有行動電話買賣讓渡切結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飾金買進日記簿3紙及監視畫面翻拍照片15幀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論罪科刑及執行之前科,並於97年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所犯2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營生,竟貪圖小利而竊盜犯行,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求處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然被告辯稱係因染上毒癮始為竊盜犯行,查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受制於施用毒品需相當之花費,始一時失慮犯下數起竊盜犯行,且被告雖另犯2件竊盜犯行,惟該2件犯行分係徒手竊取行動電話1支供他人使用及竊取現金1,600元,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犯行手段平和、所生損害均屬輕微,參以被告犯後深表悔意,應已知悔悟,自難以被告為前後為4件竊盜犯行,即遽認其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本院審酌上情,認尚無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郁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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