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債權人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郭金水 即三和汽車保修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金水即三和汽車保修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郭金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三和汽車保修廠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