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曾珮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居南投縣○○鎮○○路○○○○號送達代收人 洪敏洲 住台中市○區○○○路○○○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洪麗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624,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