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維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維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維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及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7月、10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
2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101年4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301139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