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裕榮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等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裕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裕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2月、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另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交簡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其於103年1月26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1383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301138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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