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3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25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之「勤務召集」均更正為「點閱召集」,及證據部分補充「本院依職權函詢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動員處,有該處94年5月23日徵誠字第940000955號函可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國防安全法律規定,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1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2毀傷身體者。
3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4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5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1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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