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侵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勁綸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侵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且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其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強制性交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
4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8年7月14日屆滿,復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9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核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本院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經原審審酌後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尚未確定,然被告對於將來可能遭受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客觀上規避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隨之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性自亦較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以脫免重罪刑罰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對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多次之強制性交行為,被告所涉犯罪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人身安全,並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後,認為確保本案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對被告為羈押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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