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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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柏采興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方致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Wizout牌之化妝品產品共壹佰肆拾箱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3號被告柏采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方致力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箱係被告等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等因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含藥之扣案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罰,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7年3月19日以10
7年度上職議字第3673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8年3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
107年度偵字第3013號第13至14頁、第18至20頁)。而扣案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箱,均係柏采興業有限公司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負責人即方致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上卷第10至11頁),依上揭說明,自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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