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盧諺威   原住高雄市○鎮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50,025元│49,925元│18.25%│自95年1月14│
││││日起至95年2│
││││月3日止│
││├────┼──────┤
│││20%│自95年2月4│
││││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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