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婉婷林智仁 之繼承人
       林宥均 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林柏翰 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侑容 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
理人林宥均即林智仁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何侑容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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