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宏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宏業因犯如附件編號1及編號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件編號1、4所示之5罪,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件編號1、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如附件編號1、4所示5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另觀諸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
期,其中首先判刑確定者為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為105年4月25日,而如附件編號2、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5年5月14日,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基準日105年4月25日之後,揆諸前揭說明,不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要件。從而,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3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