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豪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 律師
章弘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01、1636、6112、8782、11086、15161、27179、4570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111年度偵字第3529、12069、30232、1763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3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111年度偵字第9970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110年度偵字第26234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3號),提起上訴,及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因經營便當店欠缺資金周轉,透過友人 王祥緯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13號判處罪刑確定)介紹得知僅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資金出入使用,即可獲取1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2個帳戶6萬5,000元之報酬,雖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查緝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收取向他人詐騙所得款項再行轉匯或提領,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他人受騙款項遭轉匯進而提領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因貪圖上開報酬,基於縱若取得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供作收受詐騙款項之用,藉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某分行外,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王祥緯,並依王祥緯指示設定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王祥緯再將本案帳戶資料轉交不詳姓名年籍、自稱「Kevin」之成年人(下稱「Kevin」),黃○○即以此方式容任「Kevin」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黃○○知悉「Kevin」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成員,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本案國泰世華、中國信託帳戶,並取得6萬5,000元報酬。「Kevin」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本案國泰世華或中國信託帳戶,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對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對象告訴或報案後由如附表一所示警察機關報告如附表一所示偵查機關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黃○○(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王祥緯,並依指示設定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經營便當店有資金缺口,向國中同學王祥緯借15萬元,王祥緯借我6萬元,之後王祥緯說他的公司有資金要流通,要跟我借帳戶,因為我跟王祥緯認識20幾年,我出於信任才會出借本案帳戶資料云云。辯護意旨則辯護稱:本案實係王祥緯先行應允借貸6萬元予被告,之後王祥緯另向被告開口借用帳戶,而被告基於與王祥緯為昔日同窗好友且有幫忙資金調度等情而信任王祥緯,並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王祥緯,但被告不知王祥緯會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至王祥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向被告提及6萬5000元是帳戶綁定虛擬貨幣之獲利云云,係王祥緯臨訟諉罪之詞,此觀諸事後被告與王祥緯之對話紀錄即明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開時、地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王祥緯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13至15頁;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20頁;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卷第25頁;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卷第56頁;原審卷二第71頁;本院卷第239頁),嗣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各編號所示本案國泰世華或中國信託帳戶,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等情,亦有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附卷可考(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223至245、249至256頁),及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足憑。是被告所交付之本案帳戶資料,確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對象匯入受騙款項之人頭帳戶,且旋即將詐騙所得贓款轉匯至其他帳戶,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①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要向我朋友王祥緯借15萬元,王祥緯說他現金不夠,但請我提供2本帳戶給他,當下他就拿6萬5現金給我當作報酬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13至15頁);於偵訊時供稱:我當時缺錢,因為便當店有資金需求,向王祥緯借15萬,但王祥緯沒有借我,之後王祥緯跟我說出借帳戶他給我錢等語(見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卷第25頁;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卷第50頁),已自承其原欲向王祥緯借款未果,嗣因王祥緯提議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並取得6萬5,000元報酬等情,苟非確有其事,被告應無故為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之理,況其所坦承之上開內容,亦核與證人王祥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因為便當店的經營狀況,有提過需要資金周轉,我沒有拿我自己的錢借他,但我當時有跟被告說可以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操作虛擬貨幣買賣即有固定獲利,「Kevin」跟我說帳戶是買斷,所謂固定獲利就是提供一個帳戶3萬元、2個帳戶6萬5,000元,之後我有去找被告拿本案帳戶資料,我把本案帳戶資料交給「Kevin」後,當天下午就把「Kevin」給的6萬5,000元拿到被告經營的便當店櫃檯,被告母親說被告去外送,我就把該筆錢交給被告母親,6萬5,000元是被告提供帳戶的對價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一第297至301、303至304、312至313、316至317頁),而被告既自稱與證人王祥緯有20幾年交情,衡情該證人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準此,堪信被告前揭供述應係基於事實所為,被告係為求獲取6萬5,000元報酬,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以解決其資金需求,堪以認定。被告其後所執係先向王祥緯借得6萬元,再基於信任而出借本案帳戶資料云云之辯解,乃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辯護人循被告之辯詞為被告所為辯護,亦無足取。
②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金融機構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為個人理財之工具,與存戶之印鑑章、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為提高,又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利用存入最低開戶金額方式,任意在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帳戶,且同一人可同時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存款帳戶,正當合法使用者實無必要向他人借取存款帳戶使用;再提款卡、網路銀行屬存戶得以提領、轉匯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之重要憑據,多僅本人始能使用,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防阻他人使用之認識,實無任由他人隨意取用本人申設帳戶之理,且縱有交付個人帳戶資料(包括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了解該人使用帳戶目的、用途後始行提供,並儘速要求返還,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況邇來利用各種名目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可知向他人購買、承租或以其他方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緝,是避免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而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取財、洗錢之工具,應係一般人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查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曾擔任志願役士兵、從事過冷凍食品運送、廚房工作及經營便當店,此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77頁),顯係具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且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
③又依被告及證人王祥緯所述可知,被告僅單純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無須付出任何勞力或心力,即可輕易獲取6萬5,000元報酬,顯然悖於常情,被告豈能未察覺有異?衡諸被告自陳:王祥緯請我提供2本帳戶,並叫我設定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我有問王祥緯這是合法的嗎,王祥緯就說是公司需要銀行帳戶做資金流通,至於是什麼資金,我問王祥緯他不告訴我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15頁;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卷第50頁),足徵被告知悉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供金錢進出使用,且顯然已對於上開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合法性有所懷疑,遑論倘若款項來源確屬合法正當,實無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綜核上情,被告主觀上對於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王祥緯後可能供作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且將有款項自該帳戶出入而涉及洗錢行為,應有所預見,惟仍心存僥倖予以交付,而容任本案帳戶淪為詐欺集團實施財產犯罪及洗錢之工具,參以被告自稱其交付之本案帳戶當時比較少用,所以才借王祥緯使用等語(見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卷第56頁),顯對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其主觀上具有縱有人以本案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④辯護人固舉案發後被告與王祥緯之對話記錄中,被告於111年1月4日向王祥緯表示「你已經害我去了幾個地檢署!你他媽你是詐騙集團你還害我...你利用我騙了多少人騙了幾千萬...跟我二十年交情你狠的下心這樣騙我...我現在已經領了傳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頁165至171頁),據以辯護主張被告係受王祥緯所騙等語(見本院卷第276頁),惟被告在無法確保對方不會將本案帳戶資料作為上開犯罪用途之情形下,率爾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且毫無積極取回本案帳戶資料或進行掛失、報警處理之作為,反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足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嗣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洗錢工具等不法用途,雖非有意使其發生,然此項結果之發生,顯不違其本意,自不得僅因被告事後以前詞質問王祥緯,而解免其本案罪責,職是,上述案發後被告與王祥緯之對話記錄,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辯護人此部分辯護,亦無足取。
㈢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要無可採,辯護人所為辯護亦
均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王祥緯後經王祥緯轉交「Kevin」而供作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正犯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且被告對於詐欺成員究竟由幾人組成、係以何種方式實施詐騙,尚非其所能預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如附表一編號1、4、9、11至15、18至19、22至25、29所示告
訴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但就同一告訴人而言,詐欺行為人係以同一詐欺犯意,向同一告訴人施用詐術後,致該告訴人受騙而在密接時間內接續轉帳,詐欺行為人所為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正犯詐欺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同對象之財物及為一般洗錢等犯行,侵害數個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其惡性及犯罪情節
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㈤檢察官移送原審及本院併辦之附表一編號6至31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附表編號1至5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上訴後,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31部分移送本院併辦,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被告上訴以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致無辜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遭詐欺受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財產上損害,並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行為殊屬不當,復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卷二第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案雖僅被告提出上訴,但因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後所擴張之犯罪事實,致事實認定欠當,實質上蘊含刑罰輕重之程度,已有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同條項前段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取得6萬5,000元報酬,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提供作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所用之本案帳戶存摺、提
款卡,並未扣案,本身之價值甚低,且該等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因認宣告沒收對防禦危險不具重要性,爰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政揚、洪三峯、王元隆、林朝文、蕭擁溱、 黃彥琿陳建州吳宇軒陳旭華鍾孟杰楊挺宏詹常輝詹益昌鄭葆琳 移送併辦,檢察官E○○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詐欺對象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報告機關偵查機關及案號1癸○○110年6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張馨鈴 」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6時59分許2萬5050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10年6月18日18時48分許2萬2080元2戌○○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王莉 」透過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9時27分許2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A○○110年6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林昊阳 」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A○○,佯以提供「新濠天地」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12時10分許158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未○○110年5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陳大慶 」、「 李佳誠 」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聯繫未○○,佯以其係政府破獲賭博網站IT人員,破解防火牆後可自行投資,提供「澳博國際」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加入「澳博國際網站」,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1時56分許5萬元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10年6月17日12時00分許3萬5000元5酉○○110年6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新葡京」博弈站在線客服聯繫酉○○,佯以提供博弈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0時26分許3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C○○110年6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许铭传 」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C○○,佯以提供「Coinbase」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14時29分許5萬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7辰○○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聯繫辰○○,佯以其於匯豐銀行上班有內線消息可高額獲利,提供「KF9361.COM」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5日12時39分許20萬元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子○○110年5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王雅君 」透過交友軟體同城陌約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佯以提供「IG國際金融」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3時10分許1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D○○110年5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劉家銘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以提供「北京賽道」博弈遊戲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加入「北京賽道」網站,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6日15時22分許5萬元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6日15時32分許4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39分許5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41分許1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46分許5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47分許5萬元10宙○○110年4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心中所想」透過交友軟體百分百戀人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宙○○,佯以提供「九州國際」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9時41分許2萬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玄○○110年5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劉家銘」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聯繫玄○○,佯以提供「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6日12時51分許25萬2000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0年6月16日13時12分許25萬元12宇○○110年5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DANIEL」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宇○○,佯以提供「佰祿金融」博弈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5日19時15分許5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10年6月15日19時17分許5萬元13己○○110年5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對你稱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以提供「國科健康控股」網站投資疫苗開發以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13時40分許5萬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10年6月18日15時10分許4萬5000元14丙○○110年6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朱慧嵐 」、「 小嵐嵐 」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以有澳門彩球投注之特殊管道可獲得巨大利潤,提供「維利亞」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4時19分許3萬5000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7日14時55分許6000元110年6月18日13時42分許3萬元15B○○110年6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李強 」透過交友軟體Soul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以提供「水利集團」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5日12時37分許9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110年度偵字第262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㈠110年6月17日10時12分許17萬8000元16午○○110年6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克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午○○,佯以有公司要來台灣上市,可投資獲利42倍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5日15時1分許14萬3000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110年度偵字第262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㈡17甲○○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劉緒龍 」向甲○○佯以提供「SeaCoinEX」網路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4時39分許95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8巳○○110年6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宋佳凱」透過交友軟體Pari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以認購香港越秀集團原始股以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4時46分許5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7日14時50分許3萬3220元19地○○110年4月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聯繫地○○,佯以提供「CoinSeaEX」網路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1年6月17日13時44分許5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7日13時51分許2萬元110年6月18日13時34分許5萬元20申○○110年5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幸運ing」、「家銘」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佯以提供「九州國際」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機會云云,致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6日9時21分許7萬5000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1卯○○110年4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綽號「 小魏 」、「阿標」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及LINE聯繫卯○○,佯以邀約投資大陸房地產買賣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6日13時13分許45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2庚○○110年5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張家銘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以提供「澳門新葡京」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5日13時31分許5萬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6日11時48許36萬9000元110年6月16日16時9分許10萬元23丁○○110年6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李梓霏 」、「李鑫」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8時37分許3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0年6月17日18時45分許3萬元110年6月18日9時47分許10萬2500元110年6月18日14時46分許2萬元24天○○110年6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小茹姐呀 」、「林欣茹」透過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天○○,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8時56分許2萬9000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0年6月18日11時35分許2萬9000元110年6月18日12時9分許2萬5000元110年6月18日15時28分許10萬元25乙○○110年6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Rebirth賽事分析」之訊息,乙○○瀏覽該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加入「Rebirth賽事分析」之群組,群組成員佯以投資須委託操盤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5日11時20分許10萬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5日11時21分許5萬2122元26丑○○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Jick( 林杰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以提供「IFS國金中心」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14時11分許200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7戊○○110年5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戊○○,佯以提供「高盛證券」網路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17時24分許2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8亥○○110年5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Lj0718」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亥○○,佯以提供「huaqirank」網站投資期貨以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6日12時54分許17萬4000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9辛○○110年5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陳銘洋 」透過交友軟體beetok聯繫辛○○,佯以提供「摩根大通」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9時12分許5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0年6月17日9時17分許5萬元110年6月17日13時37分許34萬8000元30寅○○110年5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肯尼迪」透過交友軟體beeba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佯以提供「摩根大通」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7日9時59分許2萬4000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1壬○○110年6月18日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ing聯繫壬○○,進而誘使其參與投資,並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110年6月18日15時48分許10萬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7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23至3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癸○○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全球購物網」APP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41至49、57至85頁)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33至3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戌○○與詐欺集團成員「王莉」、「全球購物網」APP平臺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87至93、97、105至161頁)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37至4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A○○與詐欺集團成員「林昊阳」、「新濠天地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163至169、191至203頁)4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49至5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PARKS參與者及優先股權申請、「 陳大庆 」ID照片、未○○與詐欺集團成員「李佳誠」、「啊慶」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47、59至61、65、69、72至81頁)5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7508號卷第9至13頁)②博弈網站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7508號卷第27至29頁)6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卷第59至6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與「Coinbase」APP客服人員、詐欺集團成員「 許銘傳 」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卷第65至70、75、95至97、111至117頁)7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①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卷第33至41頁)②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辰○○名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辰○○與投資APP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成員「 黃志強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照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卷第51、57至61、67、71至89、93、121至125頁)8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卷第11至1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子○○與詐欺集團成員「王雅君」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子○○名下西螺鎮農會中山分部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卷第15至17、23、55至57、99、101至109頁)9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4至6、99至100頁)②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D○○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D○○與詐欺集團成員「劉家銘」、博弈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0至13、15至16、54、58、62至63、66至76頁)10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6112號卷第15至24頁)②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6112號卷第29至31頁)11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81至84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玄○○與「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匯款交易截圖、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86至87、115至118、127至129、142至144、147至148頁)12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31至33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竹南綜活儲存款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35至41、58、63至71、74頁)13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47至5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己○○名下台北龍江路郵局帳戶存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59至67、75、95、113至115頁)14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卷第17至2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維利亞」博弈網站頁面、客服人員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朱慧嵐」臉書頁面、丙○○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臺幣帳戶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卷第27至31、45至48、51至53頁)15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警卷第3至13頁)②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警卷第45至47、59、73至77頁)16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卷第3至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午○○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卷第7至9、17至21、45、55至57頁)17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卷第83至85頁)②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單客戶收執聯、「CoinSeaEX」、「Magiccoin」電子錢包、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充值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卷第89、93至119、123至124、127、130頁)18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8至9頁)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巳○○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巳○○與詐欺集團成員「 宋嘉凱 」LINE對話紀錄截圖、「宋嘉凱」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越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資料頁面、原始股認購方案、投資戶口申請表(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26至31頁)19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32號卷第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地○○與暱稱「Oliver」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CoinSeaEX」投資平臺翻拍照片、「mihuang_」Instagram頁面、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32號卷第19至25、27至33頁)20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第6至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申○○名下申設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申○○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家銘」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3號卷第15至39、47、53至60頁)21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70號卷第19至21頁)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70號卷第31至32、53至54、56頁)22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8號卷第53至58頁)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庚○○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庚○○名下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8號卷第60至70、78、89至90、91、102至103、106至107頁)23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卷第53至56頁)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名下秀水郵局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全球購物網」APP平台截圖、詐欺集團成員「 吳梓霏 」臉書頁面(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卷第59至89、93至103頁)24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卷第105至107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香港初慕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證明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卷第111至113、131至159、163、173至179頁)25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31號卷第11至13頁)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31號卷第15至21、25至32頁)26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7179號卷第29至33、35至3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IFS國金中心」投資平臺截圖、丑○○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Jick」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7179號卷第39至41、53至65、69至73頁)27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卷第23至2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盛證券」投資平臺、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卷第59至61、71、83至87頁)28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49至53頁)②亥○○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亥○○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j0718」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充值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55至63、135、141頁)29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65至69頁)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辛○○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之文件截圖、「摩根大通」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陳銘洋」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71、75至77、83至89、137、143頁)30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91至95、97至101頁)②寅○○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寅○○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103至107、139、145頁)31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52703號卷第53至55頁)②壬○○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行銀非約跨轉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年度偵字第57203號卷第59至61、67、71至74、85至86、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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