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新加坡商阿克蘇諾貝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聖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呂偵光┌──────────────────────────────────────────────┐│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達順有限公司 卓孟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0年2月28日│194,838元│GN0000000││││蓉│行│││││└──┴─────────┴─────────┴──────┴──────┴──────┴──┘

更多裁判書